(2015)旺苍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红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郭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2015年1月9日支付子女郭小钰抚育费3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1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