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与赵晖、刘广志、范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赵晖,刘广志,范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负责人李振,行长。委托代理人璩晓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晖,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刘广志,男,住郑州市卫生路2号院12号楼43号。被告范胜利,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诉被告赵晖、刘广志、范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晖、刘广志、范胜利银行存款人民币50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晖、刘广志、范胜利银行存款人民币50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4号楼1-2层商2号房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126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娜审 判 员 张延恒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