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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覃晓湖、邓耀祯等与盘顺龙、盘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覃晓湖,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林运文,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耀祯,农民。被告盘顺龙,农民。法定代理人盘通生,农民。系原告盘顺龙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氏妹,农民。系原告盘顺龙母亲。被告盘通生,农民。被告李氏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晓湖、邓耀祯诉被告盘顺龙、盘通生、李氏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晓湖、邓耀祯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晓湖、邓耀祯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晓湖、邓耀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晓湖、邓耀祯负担。审判员陈红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黄宪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