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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烟台北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北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168号原告:烟台北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街13号。法定代表人:刘忠义,总经理。被告:温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瓯海瞿溪雄溪村康隆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北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北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温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北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北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5元,由原告烟台北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君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