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高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周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高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1元,减免3581元,实收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 凯审 判 员 雷玖蓉人民陪审员 王立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