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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梁贤义、徐跃升与徐跃升、张夕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贤义,徐跃升,张夕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476号原告:梁贤义。委托代理人:余文静。被告:徐跃升。被告:张夕回。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贤义与被告徐跃升、张夕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贤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贤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梁贤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琦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