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郑谷武与赵锦光、孝感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谷武,赵锦光,孝感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郑谷武。被告赵锦光。被告孝感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新宏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乾坤大道槐荫天地15栋102室。负责人孙华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谷武诉被告赵锦光、孝感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谷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谷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谷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郑谷武负担。审判长 胡 雷审判员 孙继武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晋军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