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韦成跃与高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成跃,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垦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韦成跃。被执行人高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垦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六十二团支行的存款236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党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