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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三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某兰与张某娃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兰,张某娃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三民初字第34号原告张某兰,女,1982年1月3日出生。被告张某娃,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兰与被告张某娃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张某兰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晋亚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