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三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某兰与张某娃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兰,张某娃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三民初字第34号原告张某兰,女,1982年1月3日出生。被告张某娃,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兰与被告张某娃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张某兰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晋亚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