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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田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郑法祥与寿光市惠群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法祥;寿光市惠群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田商初字第401号 原告郑法祥,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村民。 被告寿光市惠群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范家庄西村北首。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法祥诉被告寿光市惠群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个人所有的车辆一部(鲁G×××××)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