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继国、王燕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李继国;王燕;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李继国,居民。 申请人王燕,居民,系李继国妻子。 申请人罗艳,居民。 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继国、王燕与罗艳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继国、王燕与罗艳房屋买卖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0月31日经谷城县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继国、王燕将其位于石花镇东门街新建一街58号坐北朝南两间四层楼房的四楼三室两厅面积约128平方米(登记面积117.53平方米)房屋一套转让给罗艳,价款2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3日内给付100000元,房屋交付使用。剩余10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付50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付50000元。 二、李继国、王燕负责该房屋与他人无任何经济纠纷,一切后果由李继国、王燕负责。 三、一方若反悔,由违约方支付对方所欠金额的1%利息。并按房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