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许某。被告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