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欣与尚玉珍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学生,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王炳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告尚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