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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欣与尚玉珍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学生,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王炳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告尚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