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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贵云与李树梅、陈海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云,李树梅,陈海忠,郭永开,苏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王贵云,农民。被执行人李树梅,农民。被执行人陈海忠。被执行人郭永开。被执行人苏贵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云与被执行人李树梅、陈海忠、郭永开、苏贵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