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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王民初字第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郝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王民初字第0756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爱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原告郝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在本院王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解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腊月2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2月6日生长女徐x,2013年2月22日补领结婚证。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也不负责任。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后经法庭调解,原告撤诉。但双方仍未和好,现要求:1.与被告离婚2.徐x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腊月2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2月6日生长女徐x(现在被告家生活),2013年2月22日补领结婚证。原告郝某曾于2014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此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致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2014)泗王民初字第0114号民事裁定书、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某的父亲徐卫军在本院陈述:徐某从2013年6月就离开家,一直没有联系,请法院依法处理双方的婚姻关系,徐x一直随我们生活,我愿意代徐某抚养徐x。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纽带。本案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徐x的抚养问题,因徐x在被告家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考虑到原告及被告徐某父亲徐卫军的意见,本院认为徐x随被告徐某共同生活对其成长有利,原告郝某依法应该支付子女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郝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徐x随被告徐某共同生活,原告郝某每月给付被告徐某抚养费400元(该款自2015年2月起至徐x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6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 判 长  张 敬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人民陪审员  张友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亮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