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厚强与被告舒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强,舒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张厚强,男,汉族。被告舒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强与被告舒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厚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厚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强撤回对被告舒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厚强承担。审 判 员 杨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