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黄成龙与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龙,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404号申请执行人黄成龙,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玉梅,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9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刘玉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黄成龙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112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玉梅与申请执行人黄成龙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刘玉梅向申请执行人黄成龙偿还借款本息共计9万元,被执行人刘玉梅于和解执行协议达成当日向申请人黄成龙偿还借款本息5000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刘玉梅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500元,案外人姜珍(身份证号:612722198602180300)自愿待被执行人刘玉梅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3000元,直至该笔债务清偿完毕止,申请执行人黄成龙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执行人刘玉梅负担案件执行费112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