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刘金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刘金升,李喜安,林娟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负责人何嘉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璟扬,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升,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福县。委托代理人邱华平,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嘉珍,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喜安,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原审被告林娟云,女,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金升以及原审被告李喜安、林娟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9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52.95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