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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韩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其与刘某某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韩某某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