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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苏艳与龚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龚细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苏艳。委托代理人杨晓峰,一般授权委托。被告龚细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诉被告龚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艳自愿撤回对被告龚细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苏艳负担。审判员  金学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