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陈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凯,农民。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凯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浩、被告人陈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凯乘坐108路公交车行经本市上城区市三医院北公交车站附近时,趁被害人陈某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破被害人上衣口袋,窃得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得手后,被告人陈凯随即下车,后被反扒人员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钱包和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赃款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衣服照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郭某、傅某、娄某、金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陈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刀片划破衣服的方式,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凯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