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秦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秦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78609-0。负责人秦渝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海霞,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诉被告秦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