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旬邑县城关镇小塔村新1街付2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112051748。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29日,汉族,小学毕业,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码61042919801229171X。本院在审理杨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称和杨某某办理过结婚登记,以同居关系纠纷起诉不当,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