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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旬邑县城关镇小塔村新1街付2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112051748。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29日,汉族,小学毕业,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码61042919801229171X。本院在审理杨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称和杨某某办理过结婚登记,以同居关系纠纷起诉不当,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