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贾秀江因与原小东、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秀江,原小东,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秀江,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小东,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成龙,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宏伟二屯。法定代表人贾秀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多业,男,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贾秀江因与被上诉人原小东、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秀江,被上诉人原小东的委托代理人孙成龙,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多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上诉人贾秀江对原审中的证据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贾秀江申请缓交,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志晶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赵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