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森德与许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德,许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26号原告王森德,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被告许志祥,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森德与被告许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森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森德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