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土分社与李容、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土分社,李容,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87号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土分社,住所地:安县黄土镇大东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20560330-7。法定代表人:凌勇,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容,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3128-7。法定代表人:钟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胜辉,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土分社与李容、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容、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胜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848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闻运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