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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秦道玉与潘文贵、杨林、谢明光、宋法功合伙纠纷一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道玉,潘文贵,杨林,谢明光,宋法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管字第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秦道玉,男,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潘文贵,男,生于1965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文昌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林,男,生于1967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梓潼县文昌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明光,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文昌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法功,男,生于1969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长卿镇。上诉人秦道玉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管字第01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称:1.撤销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管字第0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按照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方法院管辖,本案已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进行了保全。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方法院管辖系管辖约定不明。2014年11月,上诉人秦道玉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院于2014年11月28日以(2014)内民保字第64号裁定保全并执行;2014年12月9日,上诉人秦道玉向内江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2015)内民初字第18号立案受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管字第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利军审判员  王贵立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梓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