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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梁士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士凤,南平市魏氏木业有限公司,南平市龙翔木业有限公司,徐行富,魏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梁士凤,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南平市魏氏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长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平市龙翔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行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行富,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韶军,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梁士凤申请执行南平市魏氏木业有限公司、南平市龙翔木业有限公司、徐行富、魏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魏氏木业有限公司、南平市龙翔木业有限公司、徐行富、魏韶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