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香与被告刘凤波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香,刘凤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099号原告:张爱香,女。被告:刘凤波,男。委托代理人:周香粉,女,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香诉被告刘凤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香承担。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运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