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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香与被告刘凤波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香,刘凤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099号原告:张爱香,女。被告:刘凤波,男。委托代理人:周香粉,女,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香诉被告刘凤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香承担。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运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