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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公衍军与鞠佃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衍军,鞠佃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公衍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鞠佃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公衍军与被告鞠佃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衍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公衍军负担。审判员  邵珠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