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公衍军与鞠佃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衍军,鞠佃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公衍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鞠佃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公衍军与被告鞠佃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衍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公衍军负担。审判员 邵珠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