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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凌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与吕玉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吕玉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凌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文学北路21号。负责人吴晓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丽,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玉客,职业不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与被告吕玉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单,告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340元。现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李亚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