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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合肥中科绿色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科绿色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60号原告:合肥中科绿色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姚建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家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科绿色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刘正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杰、王礼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徐 杰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