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贡同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同英,陈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00400号申请人贡同英,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洪海,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怀远县双桥邮政支局局长,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贡同英与被执行人陈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洪海已自动履行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