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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魏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魏某,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姚某,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原告魏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姚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刚结婚时,被告还比较顾家,但后来被告迷恋赌博,不出去工作挣钱,使家中生计无法维持,导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淡漠,现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姚某甲由原告抚养,女儿姚某乙由被告抚养;3、原告陪嫁的两个扣箱、六条被子、六条褥子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某答辩称,原告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其没有迷恋赌博,挣下的钱也给原告开销,也没有不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且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基本信息;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姚某对原告魏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姚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后,按照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于2002年12月27日生育女儿姚某乙,2007年4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姚某甲。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0月离开家后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时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应本着对婚姻家庭、子女负责的态度,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新民代理审判员  靳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