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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曹昌德与曾永霞、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德,曾永霞,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曹昌德,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曾永霞,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伟,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昌德与被告曾永霞、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曹昌德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昌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昌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曹昌德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