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曹昌德与曾永霞、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德,曾永霞,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曹昌德,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曾永霞,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伟,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昌德与被告曾永霞、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曹昌德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昌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昌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曹昌德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