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与柳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737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号*层E-705。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民,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柳楠,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郁印正,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大地时空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时空中心之委托代理人刘建民、被上诉人柳楠之委托代理人郁印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4月,柳楠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2年9月20日入职大地时空中心,担任编导,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工资是现金发放,签字领取;个人业务提成按业绩扣除11000元成本后的利润额的17%提成,年终奖按年利润总额的1%提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经我多次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被大地时空中心拒绝。2013年9月26日,大地时空中心口头通知我告解除劳动关系,不让我继续工作,我工作至当日。2013年9月27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4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3014号裁决书,但我认为此裁决内容存在错误。大地时空中心存在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多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大地时空中心支付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200元;2、大地时空中心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00元;3、大地时空中心支付我2013年2月工资2200元、9月工资22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00元;4、大地时空中心支付我业务提成3995元及2013年年度年终奖1740元、押金200元、外拍提成4450元;5、大地时空中心支付我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3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大地时空中心承担。大地时空中心针对柳楠起诉答辩同时亦起诉称:柳楠于2013年3月1日入职我单位,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200元,现金形式发放,签字领取,不存在柳楠所×的业务提成、外拍提成和年终奖,我单位亦未收取柳楠押金。2013年9月22日柳楠请病假。2013年9月26日,柳楠最后一次来公司并在当日离开,应为自动离职。柳楠在职期间我单位口头督促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次通知其次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柳楠就请事假不来上班,故我单位不同意支付柳楠双倍工资。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柳楠请事假24天,2013年9月柳楠旷工8天、事假2天,根据我单位规定,旷工1天扣4天工资,故2013年9月未支付柳楠工资。2013年2月柳楠尚未入职。2013年8月9日至12日,柳楠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单位领导请假,实为私自去了客户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洽谈业务,并以我单位的名义报销了差旅费4840元,导致我单位仅收到14160元。2013年9月18日至23日,柳楠以家中有事为由欺骗我单位领导,去了长治县洁思养殖有限公司洽谈业务。现我单位亦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我单位无需支付柳楠2013年9月工资1112元;2、我单位无需支付柳楠2013年4月至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112元;3、我单位无需支付柳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00元;4、柳楠返还我单位4840元;5、柳楠将中央电视台、央视网电视片拍摄制作播出协议、工作证、邀请函、介绍信原件返还我单位;6、诉讼费由柳楠承担。柳楠针对大地时空中心的起诉答辩称:我不同意大地时空中心的诉讼请求。大地时空中心没有要求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大地时空中心第四项和第五项请求未经过仲裁处理,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柳楠主张的入职时间早于大地时空中心认可的入职时间,故其入职时间应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根据大地时空中心为柳楠办理2013年《媒介证》的事实,柳楠未提交早于该日入职的相关证据,故据此采信大地时空关于柳楠入职时间的主张,认定柳楠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3月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柳楠称2013年9月26日大地时空中心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让其继续工作,其工作至该日;大地时空中心称柳楠2013年9月26日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应为自动离职,但双方均未就柳楠的离职原因举证证明,故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大地时空中心应当支付柳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于支付标准,双方均认可柳楠的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据此核算大地时空中心应当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2200元。关于2013年2月工资,因柳楠当时尚未入职,故大地时空中心无需支付该月工资。关于2013年9月工资,大地时空中心主张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柳楠请假过多已无需向其支付工资,但未就该规章制度已向柳楠告知或者公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柳楠亦不予认可,故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大地时空中心应继续支付柳楠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期间的工资,经核算数额为1921.84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大地时空中心未依法与柳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支付柳楠二倍工资,柳楠主张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经核算,数额为12921.84元。柳楠该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柳楠的工作时间,经核算,大地时空中心无需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柳楠主张大地时空公司支付业务提成、外拍提成、押金,但未就其主张提成工资和押金的依据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大地时空中心亦不予认可,故柳楠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柳楠主张大地时空中心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因奖金是用人单位基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者的个人表现及业绩等综合因素自主发放具有奖励性质的款项,而非柳楠所提供劳动的必然结果,现柳楠未能就其应享受年终奖提交证据证明,故柳楠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柳楠要求大地时空支付未办理社会保险补偿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大地时空中心要求柳楠返还4840元,返还中央电视台、央视网电视片拍摄制作播出协议、工作证、邀请函、介绍信原件的诉讼请求,因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判决:一、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给付柳楠二〇一三年九月工资一千九百二十一元八角四分;二、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给付柳楠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二千九百二十一元八角四分;三、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给付柳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二千二百元;四、驳回柳楠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大地时空中心不服,以柳楠存在旷工、事假天数超过公司规定及柳楠因自身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动离职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改判其不需支付2013年9月工资1921.84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921.84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00元。柳楠同意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柳楠曾入职大地时空中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柳楠称其于2012年9月20日入职,大地时空中心称柳楠于2013年3月1日入职。关于工资标准,柳楠称其每月工资2200元,个人业务提成按业绩扣除1.1万元成本的利润额17%提成,年终奖按年利润总额1%提成,外拍提成按应提数额的2.5%提成;大地时空中心称柳楠入职后每月工资2200元,柳楠无提成、年终奖。关于2013年2月工资,大地时空中心称当时柳楠尚未入职,故无需发放。关于2013年9月工资,大地时空公司称因柳楠当月旷工8天、请事假2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无需支付原告工资,故该月工资未支付,并就此提交考勤表、规章制度张贴照片;柳楠认为考勤表未加盖单位公章、规章制度张贴照片没有原件,均不认可真实性。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柳楠称2013年9月26日大地时空中心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让其继续工作,其工作至该日;大地时空中心称柳楠2013年9月26日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应为自动离职。诉讼中,柳楠提交编号为广电5831号的CCTV广告代理公司《媒介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媒介证》载明姓名柳楠,性别女,使用年份2013年;大地时空中心对此表示认可,无异议。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柳楠申请证人胡×、冯×出庭作证。胡×到庭陈述:胡×2011年4月入职大地时空中心工作,柳楠比其晚来几个月,2012年在大地时空中心工作,大地时空中心原来名字叫中视神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到庭陈述:柳楠是大地时空中心员工,担任第四部门编导,大地时空中心未与柳楠签订劳动合同,与证人的合同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补签的,柳楠的提成是17%。柳楠认可证人所×。大地时空中心不认可胡×所×,认为胡×、冯×连自己的入职时间都记不清楚,逻辑上也不能证明其他人的入职时间,否认冯×在其单位工作过,认为其单位不存在名称变更,与中视神州公司无承继关系。经原审法院调查,大地时空中心于2012年9月14日成立,其与北京中视神州文化传播中心均为独立主体。柳楠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大地时空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00元、2013年9月工资2200元、2013年1月和2012年2月工资4400元、未休年假工资3000元、业务提成2068元、2013年度年终奖1600元、外拍提成4450元、押金200元、2011年10月18日至2013年9月26日的双倍工资24200元、支付补办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社保。2014年4月9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3014号裁决书,裁决大地时空中心支付柳楠2013年9月工资1112元、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112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00元、驳回柳楠的其他申请请求。后柳楠、大地时空中心均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西劳仲字(2013)第3014号裁决书、《媒介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大地时空中心主张因柳楠在2013年9月存在旷工及请假天数超过该单位规定,故而其不需再向柳楠支付该月工资1921.84元,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规章制度已向柳楠告知或依程序进行公示,且柳楠对此亦不认可,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大地时空中心应当支付柳楠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之间的工资1921.84元,并无不当。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因大地时空中心无法充分举证证明系柳楠因自身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根据柳楠在大地时空中心工作超过一个月期限的客观事实,认定大地时空中心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大地时空中心未能举证证明系柳楠自动离职,柳楠亦未能证明系大地时空中心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参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认定由大地时空中心支付柳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亦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大地时空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猛审 判 员 时霈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