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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界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界民初字第18号原告张×,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7日。被告李××,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进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