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国兵申请执行德阳市盛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兵。被执行人:德阳市盛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炜敏,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旌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德阳市盛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阳市盛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阳市盛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壹拾陆万陆仟捌佰圆正(小写:16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