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抚民二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曹凤来与李学君、李岩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来,李学君,李岩,李怡,李运财,杨秀英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抚民二初字第1320号原告曹凤来,农民。委托代理人马俊生,抚宁县抚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君,农民。被告李岩,农民。被告李怡,学生。被告李运财,农民。被告杨秀英,农民。原告曹凤来与被告李学君、李岩、李怡、李运财、杨秀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凤来及委托代理人马俊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君、李岩、李怡、李运财、杨秀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8月1日本村的12片荒山承包给我和马全、曹忠三人。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12万元,一次付清。合同规定在承包期内允许转包。为了便于管理,我们三人又各承包几片。2007年7月16日,经协商,我又将我承包的荒山铁塔片凡有长石的地方转包给李满成,承包期27年,承包费每年3000元,每年一付款。2008年8月中旬的一天,我在茶棚村见到了李满成,让他交2008年的承包费,李满成说山上的石料不合格,不承包了,我说不交承包费合同就解除了,他说解除吧。我说那得写个手续吧,他说还写啥手续,不交承包费就自行解除了。从此后我就再也没有找过李满成,自己管理这片山,在山上种树、种地等。后来我听说李满成因交通事故身亡了。过去的6年里谁也没找过这事,也没人交承包费。2014年6月李满成的亲属突然找上来要求继续承包荒山。综上,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李满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被告李学君、李岩、李怡、李运财、杨秀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4年8月1日原告曹凤来和马全、曹忠三人为乙方与抚宁县茶棚乡西刘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书及2005年3月30日原告曹凤来与马全、曹忠签订的补充合同,证明原告曹凤来对铁塔山约80亩荒山和曹家沟西岭约36亩荒山具有承包权。2、2007年7月16日原告曹凤来与李满成签订的协议,证明原告将铁塔山承包给李满成开采长石。3、抚宁县公安局茶棚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满成于2008年11月14日死亡。4、抚宁县茶棚乡西刘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自2008年以来铁塔山一直由原告管理和耕种。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李学君、李岩、李怡、李运财、杨秀英系李满成的直系近亲属。2007年7月16日,原告曹凤来与李满成签订协议,约定曹凤来将其由抚宁县茶棚乡西刘家沟村村委会承包的荒山铁塔山转包给李满成用于开采长石,承包期27年,自2007年7月30日至2034年7月31日止;承包费每年3000元,每年一给付。协议签订后李满成给付了第一年的承包费3000元。2008年11月14日李满成因交通事故去世。自2008年8月以后至今李满成及李满成的继承人李学君、李岩、李怡、李运财、杨秀英均未再给付原告承包费。至今铁塔山荒山一直由原告曹凤来管理、耕种。2014年6月份,李满成的女婿找到原告要求继续承包荒山,原告未予同意。本院认为,李满成生前未交付2008年的承包费,李满成死亡后作为其继承人的被告均未给付原告承包费,也未对原告曾转包给李满成的荒山进行经营管理,至今铁塔山荒山一直由原告管理,原告与李满成的转包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曹凤来与李满成2007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 国审判员 张金辉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