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一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1814号原告:陈某,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蒋某,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