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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1814号原告:陈某,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蒋某,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