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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35号原告:于某,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王某,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