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付财与王金福、王桂春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付财,王金福,王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李付财,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被申请人王金福,男,195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被申请人王桂春,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系王金福之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支付铁路赔偿款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进一步转移财产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己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金福、王桂春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