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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周黎与李传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黎,李传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周黎,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高台镇。被告李传彪,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高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黎诉被告李传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黎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黎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黎负担。审判员  李云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