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与青岛泰熊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青岛泰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78号原告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龙泉河六路北凤凰山五路东。法定代表人孙秀玉,董事长。被告青岛泰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村。原告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泰熊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诉讼来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61304.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青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