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钱万兰与咸阳市秦都区平陵空心砖厂、魏育兴、冯建国、尹合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万兰,咸阳市秦都区平陵空心砖厂,魏育兴,冯建国,尹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钱万兰,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平陵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李云,厂长。被执行人魏育兴,男。被执行人冯建国,男被执行人尹合翠,女。钱万兰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平陵空心砖厂、魏育兴、冯建国、尹合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咸阳市秦都区平陵空心砖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钱万兰医疗费13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7108.5元、护理费1570元,共计22976.5元(应减去冯建国已支付的10000元、尹合翠已支付的3850元),实际支付9126.5元。二、冯建国、魏育兴、尹合翠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75元,由咸阳市秦都区空心砖厂承担。本案执行费150元。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魏育兴帐户中扣划1328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0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