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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宁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07号原告宁建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建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建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行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