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胡均广与韩灿章、王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均广,韩灿章,王相军,马洪菊,曹见海,王兰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冠执字第21-1号申请人胡均广。委托代理人胡录普,农民。被执行人韩灿章,农民。被执行人王相军,农民。被执行人马洪菊,农民。被执行人曹见海,农民。被执行人王兰芝,农民。胡均广申请执行韩灿章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冠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2、查封期限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