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加寿与李荣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寿,李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85号申请人:王加寿,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县。被执行人:李荣华,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加寿与李荣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荣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存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