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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权伟与徐剑超、孙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刘权伟。被执行人徐剑超。被执行人孙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新津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权伟与徐剑超、孙丹民间借贷一案,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丹拥有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车主为孙丹(身份证号:5****************4)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车的产权变更转移及抵押、质押等影响其权利价值的手续。二、扣押登记车主为孙丹拥有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三、冻结、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