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常勇与黄花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勇,黄花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46号原告:常勇。被告:黄花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勇诉被告黄花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勇负担。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